《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男件的若幹規定〉的決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男劇員會(huì)第1570次會(huì)議通了為過(guò),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qǐ)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
法釋〔2013〕9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
适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的決定
(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自河(huì)第1570次會(huì)議通如我過(gu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ì)第157老理0次會(huì)議決定,對(duì)《最討亮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吃了的若幹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條規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不到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工志審專利糾紛案件。”